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

2019-07-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自2018年1月1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解释进一步说明了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对备受关注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依照该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将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个人债务,举证责任交由债权人,能有效避免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故背负巨额债务,合理地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解释》的有效实施,最高法于2018年2月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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